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學生合法權益,保障教育教學秩序,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開封大學學籍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學校各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開展轉學工作,以條件明確、手續完備、程序正當、權責清晰為原則,確保轉學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五條 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和公開機制。對轉學的政策、程序、結果進行公開;對經我校批準的擬轉學學生相關信息(主要包括:學生姓名,轉出、擬轉入學校和專業名稱,入學年份,錄取分數,轉學理由等)通過學校網站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章 轉學(轉出)程序
第六條 學生申請轉學(轉出)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填寫《開封大學轉學(轉出)申請表》,以下簡稱“轉出申請表”(附件一)。
(二)以“患病”為由申請轉出的,需提供三級甲等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病歷等材料,并由校指定醫院復查并出具復查結論,以證明學生所患疾病在開封市無法治療,且能在擬轉入學校所在地醫院治療。
(三)以“特殊困難”為由申請轉出的,一般僅限于家人需要學生就近照顧,學生需提供街道辦事處或村委會的證明材料、家人病情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以證明該生確實需要回到家庭所在地高校學習。
(四)院部要對學生轉學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召開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是否同意學生轉出。同意轉出的,由院長在“轉出申請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將“轉出申請表”、相關證明材料、院部黨政聯席會議記錄報教務處。
(五)教務處審核匯總后,報主管校長提交校長辦公會審議,審議通過的由校長簽發同意轉出的校發文件,并按要求在校園網予以公示,公示期滿后可為學生出具同意轉出的函。
(六)按河南省教育廳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七)學生在轉出手續辦理結束后方可離校。在轉學手續辦理期間擅自離校的,視為不參加正常教學活動,按學校規定給予處分或給予退學處理。
第三章 轉學(轉入)程序
第七條 學生申請轉學(轉入)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轉入學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轉出學校出具的同意轉出函;
2.成績證明、思想品德行為鑒定材料、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名冊復印件,材料均需加蓋轉出院校公章;
3.以“患病”為由申請轉入的,需提供開封市三級甲等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病歷等材料,以證明學生所患疾病在開封市能夠治療;
4.以“特殊困難”為由申請轉入的,一般僅限于家庭住所地在開封市,且家人需要學生就近照顧的,學生需提供街道辦事處或村委會的證明、家人病情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以證明該生確實需要回到開封市學習。
(二)學生持上述材料向擬轉入專業所在院部提出轉入申請,填寫《開封大學轉學(轉入)申請表》,以下簡稱“轉入申請表”(附件二)。學生首先將“轉入申請表”送交我校招生部門,由招生委員會或招生監督部門進行審核,審核學生是否符合我校錄取條件,重點審核該生是否達到擬轉入專業當年在該生生源地錄取分數線。審核通過的,由招生部門在“轉入申請表”上簽署審核意見。
(三)院部召開黨政聯席會,根據學生思想品德、學業情況、以及本專業現有教學條件,研究能否接收該生進入我校學習。院部同意轉入的,由院長在“轉入申請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并將“轉入申請表”、相關證明材料、院部黨政聯席會議記錄報教務處。
(四)教務處匯總后,報主管校長提交校長辦公會審議,審議過的由校長簽署接收函,按要求在校園網予以公示。
(五)按河南省教育廳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六)學生在轉入手續辦理結束后,方可辦理相應手續進入我校學習。
第八條 跨省轉學的參照以上程序及河南省教育廳關于跨省轉學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我校每年集中一次開展轉學工作,接收轉學材料和辦理轉學手續時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月30日。
第十條 嚴格規范轉學工作,嚴禁以轉學為幌子,變相突破高校招生錄取分數線擇校、擇專業,嚴禁違反程序、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等行為。
第十一條 要進一步嚴肅工作紀律,對轉學中的違規行為零容忍,嚴肅追究違規部門和責任人員責任。因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外,還應根據領導干部問責相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責任。涉嫌違紀的,按管理權限由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有相關違規行為的學生,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轉學資格,依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學校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內容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開封大學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