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新生請假及保留入學資格的辦理,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開封大學學籍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生應當按照錄取通知書上規定日期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辦理請假手續;因故不能正常入學的,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在規定的報到日期前向錄取專業所在院(部)提出申請,經院(部)審核同意,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兩周。
因病請假者需提交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第四條 院(部)應當在新生報到入學期間,將請假新生的信息報教務處備案;新生應當在請假期滿前報到入學,院(部)按規定審查后辦理入學手續。
第五條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學,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院部應及時報教務處備案。
第六條 新生因故不能正常入學的,可以按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履行在校生義務,也不享受在校生權利。
第七條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限為一年,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后兩年內。
第八條 有以下情況的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一)因病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不能正常在校學習的;
(二)因家庭變故等原因,確需學生照顧家人的;
(三)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四)因其他原因,學生申請理由正當、合理的。
第九條 新生應當在錄取通知書規定報到日期前提出保留入學資格申請,未按時提出申請或提出申請后經學校審核不予辦理保留入學資格的,需在按時辦理入學手續,逾期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向錄取專業所在院部提出申請,填寫《開封大學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經學校同意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由學校發給《開封大學新生保留入學資格通知書》。
第十二條 應征入伍的新生,依據國家規定到,到入伍地縣級征兵辦公室,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并由縣級征兵辦將新生填寫的《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入伍通知書復印等材料寄送到學校,由學校審核后將《開封大學新生保留入學資格通知書》寄送給相關縣級征兵辦,由征兵辦送交新生或受委托人。
第十三條 新生應在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向學校申請入學,其中應征入伍的新生在退役后兩年內,可以選擇在退役當年或者第二年我校新生入學期間辦理入學手續。
第十四條 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辦理入學手續時,應當持錄取通知書、保留入學資格通知書、身份證及相關證明材料;其中因病保留入學資格的,需提交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因應征入伍保留入學資格的需提交退伍證明;其他原因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經學校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五條 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新生重新報名參加高考的,視為自動放棄入學機會,入學資格不再保留。
第十六條 入伍新生在新兵檢疫復查期間因身體原因被退回的,可以持縣級征兵辦證明及相關材料辦理入學手續;因身體原因不宜繼續在部隊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當年,如錯過當年入學期間,可以順延一年到校辦理入學手續。
第十七條 新生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絕服兵役被部隊退回、服役期間受到除名或開除軍籍處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八條 應征入伍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的其他相關事宜,參照教育部、總參部印發的《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及退役后入學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學校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內容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開封大學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