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術道德,明確學術責任,預防學術腐敗,規范學術行為,創造良好的學術環境,提高開封大學的整體科研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范制度。
第二條 本規范旨在倡導實事求是、堅持真理、學風嚴謹的優良風氣,發揚學術民主,鼓勵學術創新;引導教師正確對待學術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對在科學研究中沽名釣譽、弄虛作假。
第三條 開封大學在職在崗教職工應共同遵守本規范。
二、基本學術規范
第四條 應自覺遵守如下國家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和學術規范:
1.在學術活動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有關法律及法規。
2.學術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遵循學術界關于引證的公認的準則。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須注明出處;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從他人作品轉引第三人成果,應注明轉引出處。
3.合作作品應按照當事人對科學研究成果所作貢獻大小并根據本人自愿原則依次順序署名,或遵從學科署名慣例或作者共同的約定。任何合作作品在發表前要經過所有署名人審閱,所有署名人均應對作品承擔相應責任,作品主持人應對作品負主要責任。
4.在對作品(包括自己的和他人的)進行介紹、評價、翻譯、注釋時,應當力求客觀、公正、準確。
5.認真維護學術評價的客觀公正。正確行使學術評價權力,公正發表評審意見是評審專家的職責。在參與各種推薦、評審、論證、鑒定時,堅持按章辦事,不徇私情,自覺抵制不良社會風氣的影響和干擾。
6.對于應該經過學術界嚴謹論證和鑒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須在論證完成后并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向新聞媒體公布。
第五條 不得有如下違反學術規范的行為:
1.剽竊:將他人的學術觀點、思想和成果冒充為自己所創;擅自使用在同行評議或其他評審中獲得的學術信息。
2.抄襲:將他人已發表或未發表的作品,不注明出處,而作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3.篡改實驗數據:故意選擇性地忽略實驗結果,甚至偽造數據資料,但不包括誠實性錯誤,或者在解釋或判斷數據時的誠實性差異。
4.偽造:在提交有關個人學術情況報告時,不如實報告學術經歷、學術成果,偽造專家鑒定、證書及其他學術能力證明材料。
5.私自署名:未參加實際研究或者論著寫作,未經原作者同意或違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別人發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經本人同意盜用他人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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