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術不端行為包括:
(一)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
(二)篡改他人學術成果;
(三)偽造或者篡改數據、文獻,捏造事實;
(四)偽造注釋;
(五)未參加創作,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
(六)未經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
(七)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
(八)其他學術不端行為。
二、開封大學學術不端行為調查機制
第一條 對違反學術規范的行為,任何人都有義務向學校學風建設領導小組舉報。
第二條 正式立項調查的舉報,必須書面通知被舉報人,如有可能,也應及時書面通知舉報人,并要求舉報人向開封大學學風建設領導小組提供詳細說明和相關證據。
第三條 學風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如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或有其他關系應當回避的理由,應主動回避,退出調查。舉報人和被舉報人有權申請有關人員回避。
第四條 學風建設領導小組在受理舉報和調查、處理過程中,必須采取適當措施,保護舉報人、證人和被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學風建設領導小組在做出調查處理結論之前,一切程序和資料均在保密范圍內,所有人員不得泄漏調查情況。
第六條 確認舉報不實的,被舉報人有權維護自己的權益。學風建設領導小組有維護當事人名譽和權益的義務。
三、開封大學學術不端行為調查程序
第七條 開封大學學風建設領導小組收到舉報材料后,由學風建設審查小組組織調查。
第八條 學風建設審查小組,應當在5個法定工作日內,委托學術委員會組織不少于5人的專家組,秉承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開展獨立調查取證,并給出調查結論。
第九條 開封大學學風建設領導小組應在學風建設審查小組給出調查結論后的5個法定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宣布調查結論,并報學校備案。
第十條 當事人如對開封大學學風建設領導小組調查結論存在異議,可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 開封大學學風建設領導小組對持有異議的申訴材料,將組織學風建設申訴小組進行審核。如不存在異議,維持原調查意見;如存在異議,將由開封大學學風建設領導小組再次組織專家進行調查。
第十二條 調查結論將在學校網站上公布1個月。
第十三條 開封大學學風建設領導小組要認真填寫《開封大學學術不端行為調查備案表》,在公開調查結論后的5個法定工作日內報學校相關部門。
四、開封大學學術不端行為處理標準
依據本機制的調查程序,經查實有違反學術規范行為的校內人員,視情節嚴重程度,可單處或并處下列懲罰措施:
第十四條 情節較輕的,可給予當事人警告,取消項目申報等資格,取消所獲得的學術獎勵和學術榮譽,延緩職稱或職務晉升等;情節嚴重的,可解除職務聘任,直至開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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